新加坡鞭刑全解密(一)_cxmhot9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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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回

以下资料来自新加坡议会和政府公布的法令法规、正式新闻资料、官方材料及其他公开信息和出版物。其中对鞭刑及受鞭刑犯人的反应的描绘都来自第一手资料,包括参与执行鞭刑的狱警和受过鞭刑的罪犯的口述。
 
 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。在新加坡,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。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,有些非暴力犯罪,比如非法入境、贩卖或运输BANNED,在公共场合涂鸦、交通肇事、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,也会招致鞭刑。在新加坡,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,即如被定罪,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,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。
 
 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,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。
 
 本文的描述可能使读者感到枯燥,但与许多道听途说的描述不同,他们都来自可靠来源,所以非常准确。
 
 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。
 
 受刑时,罪犯一丝不挂,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,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,臀部高翘受刑。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。所用的刑鞭长1.2192米(4英尺),由藤制成,事先浸泡在水中,非常有韧性。
 
 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。1824年,英国在新加坡、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,使用英国法。当时,对于乞讨、制售淫秽物品、纵火、杀人抢劫、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。至1870年,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,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。在此期间,行刑使用的刑具是“九尾猫”(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)或藤条,行刑使用“普通刑架,行刑部位是臀部”。
 
 旅行作家Bruce Lockhart,20世纪30年代初游览新加坡,曾参观监狱,他写道:“从监狱的一座建筑走到下一座时,我们都要经过由高墙围起来的长满草的狭长通道。草地一片嫩绿,宛如爱尔兰西岸。可是这里让人觉得与世隔绝——只露出窄窄一线天的高墙让人有一种毛骨悚然的不祥之感。这种设计不是建筑师的奇思怪想,它自有特殊的用途。这些厚厚的墙里经常回荡着鞭子的钝响和犯人的惨叫……从1890年开始,这个地方就被用于执行鞭刑和绞刑。”
 
 1948年,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,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,在法律中,鞭刑条款得以保留,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。在1949年全年,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,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。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:“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,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,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;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,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。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。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,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。”使用“九尾猫”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,但可以看出,到这个时期,“九尾猫”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。至1955年,“九尾猫”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,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。
 
 一位殖民地时期樟宜监狱的典狱长在一封公开信中证实,当时的鞭刑确实是用藤条在赤。裸的屁股上行刑。他说一般的判罚在6至12鞭之间,并表示他从未见过犯人的屁股大量流血,只是严重淤血。
 
 早前的英国殖民政府也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体刑对付帮派暴力犯罪。当时,海峡殖民领的行政长官在一封1929年10月13日给英国殖民地事物办公室的信中写道:“大量缺乏教育的中国人涌入新加坡,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,看来只能用一种方式处理他们。这种方式乍看似乎难以被现代BANNED的刑法制度接受……”信中附带一份报告,显示在1928年,不算因违反狱规在狱中执行的鞭打,共有78名罪犯被法庭判处鞭打,其中多数犯有持械抢劫和非法拥有武器,而非法拥有武器在1926年刚刚被定为可鞭打的罪。
 
 大量的鞭刑令伦敦政府颇感不安,国务大臣在回信中说:“该殖民地的刑罚制度频繁使用鞭刑,这需要进一步解释。”于是殖民地行政长官又呈上一封大法官的信,描述当地猖獗而残酷的帮派暴力犯罪,这些犯罪主要由“中国苦力中年轻的不法之徒”实施,而这些中国人每年都如潮水般移民至此,形成了不竭的犯罪源。大法官的结论是,“我相信,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,在司法中使用‘鞭打’是必要的。”新加坡的公共检察官对此完全赞同,他认为只靠监狱是不能震慑犯罪的:“对那些环境恶劣,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,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……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、长久的效果。”
 
 这些历史资料告诉我们,连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也认为,除了对少年犯使用的细藤,只有严重的人身暴力犯罪或预谋的人身暴力犯罪才适用肉体刑(鞭刑)。这个理念被后来的新加坡政府毫不客气地彻底摒弃了。
 
 1965年,新加坡获得独立,天地变了。法典中正式出现了鞭刑的名称caning,而且实施面也扩大了很多,对于很多重罪轻罪,都要鞭刑伺候。1966年,在公共场合涂鸦成了被判强制鞭刑的罪名之一,其本意是打击当时的BANNED标语。到1973年,已经有约30种罪,必须被判处鞭刑,因此,每年执行的鞭刑也从几十起上升到几百起又上升到上千起。新加坡对此的官方解释是打击当时的犯罪潮。从1966到1971年,持械抢劫犯罪在新加坡上升了3倍,当时犯罪流行的原因是黑BANNED帮派活动猖獗。其实是新政府遇到老问题,因为新加坡跟所有海外华人社区一样,在历史上就有帮派问题。打击的结果是,现新加坡政府宣称,据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的数据,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,甚至比丹麦、瑞士等BANNED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。这恐怕还是因为新加坡严格执行BANNED管制。
 
 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,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。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,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(不是适用鞭刑的罪),连乱扔废弃物、在公共场所吸烟、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,当然成了重罪。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,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,要增加鞭刑的使用。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,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,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:“‘改造罪犯’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……我的理想、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。现在我只主持正义。”
 
 作为强制刑(必判鞭刑,不能减免)
 
 对至少40种罪名,鞭刑是强制刑。其中既包括BANNED(法定最少鞭刑12下)、抢劫(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)、贩毒等重罪,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(长刀、匕首等都算)、涂鸦(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(第二次)在墙上张贴广告、海报),以及贩卖、运输、进口强制等。
 
 在新加坡,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。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,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泰国(中国也不少)。但在1994年,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,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,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。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,有的重罪达15鞭。
 
 作为非强制刑(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)
 
 对许多轻罪来说,鞭刑是“可选刑”,是否鞭刑法官决定。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、敲诈勒索、容留组织卖淫、误杀及伤人等。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。尽管对有些罪,鞭刑是非强制刑,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。比如“非礼(即所谓侮辱妇女)”,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YB,至少应判9个月3鞭。
 
 因公司犯罪,职员受鞭刑
 
 这种情况不多。在少数情况下,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,危险BANNED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、运输、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、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。同理,移民法规定,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,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。
 
 违反狱规受鞭刑
 
 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。这些行为包括:暴乱、越狱、试图越狱、伤害他人身体、故意毁坏狱内物品、虚假申诉、严重不服管理,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。
 
 在强制戒毒中心,违反规定最多可被打6鞭。一个樟宜监狱戒毒中心的前工作人员透露,如果犯人毒品尿检呈阳性或被发现搞同性恋打6鞭,打架斗殴打3鞭。
 
 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至50周岁的男性罪犯。少年犯不能被初级法庭判处鞭刑(但初级法庭可判处少年犯入少年管教所,而少年管教所可因为犯人违反内部规定予以鞭打)。“少年法庭……无权判处鞭刑。”在新加坡少年儿童法案的第三章中规定:“除了高等法院,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处儿童或少年身体刑。”长期以来,高等法院也很少行使对少年犯判处鞭刑的权力,但最近几年,这种情况似有改变。1999年7月,高等法院判处三个15岁的罪犯鞭刑,其中一个在犯罪时年仅14岁(两个15岁的各5鞭,14岁的8鞭,见《少年BANNED犯被判监禁和鞭刑》海峡时报,1999年7月14日)。三个月后,高等法院又进一步,判处一个犯有踢打和抢劫老人的14岁少年5年监禁,10下鞭刑。
 
 总的来说,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接近1972年废除鞭刑以前的加拿大——无论法院判处还是监狱内部规定都只打16岁以上的成年男犯,而不象它的原宗主国英国,在1948年废除鞭刑以前,在英国鞭刑主要用于15岁以下男童(经常作为监禁的替代刑)。
 
 鞭刑的实施对象不限于半大小子和血气方刚的小伙子,也不限于新加坡公民。很多中年男性犯人,和在新加坡的外籍犯人,也被判鞭刑。一个48岁的荷兰男子就因为走私毒品“爱他死”(BANNED?)Ecstasy被判处监禁6年,打10鞭,尽管他根本不是向新加坡走私,而是要去印尼,只是在新加坡转机。
 
 鞭刑总是伴随监禁,从不(或基本上不)单独判罚。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,情节也完全相同,女犯只判监禁,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。
 
 路透社曾经报道,一位内务部的官员宣称,在1994年以前的十年,平均每年受鞭刑的犯人约1000人。从这个数字看,多数案件没有被报道,至少没有被英文媒体报道,因为每周媒体报道的鞭刑案件只有三到四件。
 
 分析1997到2000年新加坡媒体报道的鞭刑,可以得到相当丰富的信息,虽然这些信息不算全面,因为被媒体报道的案件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。
 
 下面谈每人被判的鞭数。报道中数目最多的案件是非法入境案,1998年的一份报告显示每起案件都有几十人被定罪,判处鞭刑,鞭数一般为三到四鞭。连这些因素一起算,16%的判罚为6鞭,12%的判罚为12鞭,10%的罪犯被判24鞭,其余从1到20鞭不等。
 
 根据法律,法院有权判处鞭刑。很多法案都赋予法官判处鞭刑的权力,有的还要求法官必须判处鞭刑。在刑法、监狱法和监狱执行条例中,鞭刑被特别提出来。但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判处的鞭数有一定的限制。
 
 因违反监狱内部规定而执行的鞭刑可由典狱官或典狱长判处,也可由前来视察的法官判处。
 
 刑事执行条例规定,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。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,不能分期。
 
 在1991年,一名26岁的犯人郭可冲,状告新加坡政府“对他的屁股造成了严重伤害”,因为1988年4月樟宜监狱对他执行了48下鞭刑,这明显不合法。他是因为四项持械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每项罪名12鞭。(“犯人因鞭数状告政府”,海峡时报,1991年6月6日)郭的家人称,被鞭之后郭不得不住进了樟宜监狱医院。医院人员对他忍受了48鞭颇为诧异,狱方表示,连一个壮汉也受不了这么多鞭刑。
 
 新加坡狱中使用的刑鞭是藤条制成的。不同于竹竿,藤条更有韧劲,尤其是浸湿之后。刑鞭的长度和直径都有严格规定。刑鞭长1.2米,粗1.3厘米。形象地说约有扫帚把那么长,成年男子的小指头粗细。
 
 受刑时,罪犯被绑在一个木制的刑架上。了解传统的英国鞭刑架的人,一眼就能看出新加坡的刑架是40年代已经废弃的英国的刑架略加改进发展而来的。因为有的人对英国刑架所知不多,这里略加解释。英国的刑架都是一架两用,即犯人既可以以直立的姿势被绑在刑架上,也可以以弯腰翘臀的姿势被绑在架上,前者主要用于实施用“九尾猫”鞭笞背部的鞭刑,后者则是鞭臀部。新加坡鞭刑是打屁股,所以犯人是低头弯腰绑住的。
 
 在新加坡政府最近发行的一部预防犯罪录象片《决不去监狱》(Prison Me No Way)中,可以看出鞭刑架是特制的,整个刑架漆成蓝色,形状像两个顶部相连而底部分开约1米的H形架。底部还有一个由四根木头拼成的矩形木头底座,犯人光着的脚就嵌在木头底座里。在犯人被绑一侧的刑架上,有两根横梁(好象H中那一横,但有两根)。靠上的横梁上薄薄垫着一层垫子,垫子与裹着羊皮或者泡沫塑料的木头相似,横梁的高度可以调节,一般放在犯人腰部高度,这是让罪犯趴在上面的。靠下的横梁几乎着地,上面钉着两根四个环的短短铁链子,每根铁链子的另一头是一个D形的铁环,上面系着一副脚铐。脚铐由坚韧的黑皮革制成,不锈钢接口,宽约5厘米,使用时有细皮条使之牢牢缚住犯人脚踝。在刑架的另一侧,也有两根横梁,一根位置较高,是给刑架起固定作用的,另一根位置比犯人趴在上面的可调节横梁略底,上面连着两只与前文提到的脚铐相似的手铐,犯人在受刑时手被铐在上面。犯人手腕被铐着受刑时手还可以抓住这根横梁。
 
 新加坡监狱局前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新闻发布会上说:“手铐、脚铐所用的皮革必须极其坚韧,因为在挨前三鞭时,犯人都会拼命挣扎……”
 
 有些资料中说鞭刑架上的手铐脚铐是生胶的,这也有可能,因为不同监狱使用的鞭刑架在细节上可能有差异。
 
 新加坡法律规定,施鞭刑之前必须确定犯人无不可鞭刑的疾病。新加坡刑事诉讼法231(1)节规定:“鞭刑行刑,必须有狱医在场,并确定犯人的身体状况可以接受鞭刑。”狱医有权力随时终止鞭刑,他的职责还包括刑后验伤和治疗。”
 
 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,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,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,美联社报道,年平均只有六个。 (此图来自新加坡官方发行的鞭刑行刑过程录象片,是一次行刑实录。这是罪犯受刑前的屁股。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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